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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详解天津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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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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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天津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今天,找广小编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天津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制度

第五条天津市整体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天津市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一定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第八条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和交通设施。

第九条天津市相关品牌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超过有关规划限定的高度。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使用权限管理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对于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广告主,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如果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十七条如果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占道手续。

第十八条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广告,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体广告。

第十九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活动的条幅应当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在天津市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如果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需继续设置的,广告主应当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除。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天津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广告设置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不懂的可以咨询找广网。

发布于:2022-03-1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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