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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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于2021年10月21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15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条例》相关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是城乡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乡形象展示的重要窗口。为疏通聊城市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通过法治手段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多头管理、无统一规划、设置标准不明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该《条例》。

《条例》共49条,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规划与设置、安全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厘清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为解决多头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问题,对负责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采取了列举式规定,使各自所承担的职责边界十分清晰,有效防止推诿现象发生。

为突出地方特色,《条例》规定“专项规划中对聊城、临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城市特色空间的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为保障城市活力,避免“千店一面”,规定“设置方案应当突出水城特色,彰显聊城市深厚文化底蕴、商业优秀传承和城乡发展活力。鼓励原创性、新颖性、个性化设计,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辨识度、精美度,避免同质化。”

《条例》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划定红线”,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禁设载体和区域,进行了列举式规定。规定禁止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管理以桥梁为载体设置的广告设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不得利用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或者人行天桥的护栏、落地扶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增加了对车身广告、升空器具广告和道旗广告的规定,消除了管理盲区和空白。

《条例》规定,“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专项用于发布公益广告,设置人不得利用其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内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进行装饰或者设置公益广告。”同时,将标语宣传品纳入了管理范围,规定“发布公益广告、标语宣传品应当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传播正能量,积极宣传聊城优势和水城特色。”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在墙体设置的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医院、公安、应急救援、消防救援、政府救助服务等机构以及车站、机场、码头需要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的,招牌应为镂空形式。

下一步,聊城市将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集中整治活动。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依法拆除违规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与此同时,城管部门也将借助智慧城管平台等,建设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方便市民群众查询,同时服务前置,提供技术咨询,指导企业、商家依法合规设置设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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