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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政策解读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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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行为,实现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利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建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设置及使用权。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将本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权对外公开招标拍卖时,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凡是用于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点位,必须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所规划的点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范围。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管理和城市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广告设置及使用提出的要求,可作为招标、拍卖的前置条件。其中,应安排不少于20%的广告版面或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七条 参加投标或竞买的对象为依法登记可以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向城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凭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格确认通知书方可办理投标或竞买手续。

第八条 投标或竞买时,投标人或竞买人应结合该点位的规划条件,提供由专业设计机构设计的效果图、结构图、施工图、施工说明书及定期安全维护措施等资料,由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确定。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权的招标和拍卖程序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施。中标或拍卖成交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拍卖企业)出具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在成交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缴入市国资委资产处置专用账户,并持缴款凭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持《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许可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获延续许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该点位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 经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权中途需要转让的需报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持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意见、转让协议、原许可文书(原件)、原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户外广告位设置及使用权的,公开出让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文件和规划条件的内容进行建设。同时,中标人或买受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提前收回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权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月湖区、贵溪市、余江区户外广告设置及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来源:鹰潭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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